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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标签中碳水化合物检测值的合规性判断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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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0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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奥创检测实验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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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营养信息的核心载体,碳水化合物作为能量供应的重要来源,其检测值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产品是否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及相关标准要求。正确判断碳水化合物检测值的合规性,需系统结合法定标注规则、检测方法要求、偏差范围、数据修约及特殊成分计算等要点,是企业合规生产与监管执法的关键依据。

保健食品标签中碳水化合物的法定标注要求

根据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》(GB 13432-2013),保健食品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,单位为“g/100g”或“g/100mL”,内容需包含名称、数值及单位。若产品声称“低碳水化合物”或“无碳水化合物”,需同时符合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(GB 28050-2011):“低碳水”要求每100g(mL)≤5g,“无碳水”要求≤0.5g,声称需与标签值一致。

例如,某液体保健食品声称“低碳水”,标签需标注“碳水化合物≤5g/100mL”,且检测值需同时满足≤5g及偏差要求;若声称“无碳水”,标签需标注“≤0.5g/100g”,检测值需严格≤0.5g。

碳水化合物检测方法的合规性要求

碳水化合物检测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,主流为《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》(GB 5009.8-2016)中的直接滴定法(适用于还原糖为主的产品)和高效液相色谱法(适用于含糖醇、低聚糖的产品)。方法选择错误会导致结果偏差。

例如,含木糖醇的保健食品若用直接滴定法检测,因木糖醇是非还原糖,无法被检测到,结果会显著偏低;而含葡萄糖的产品用直接滴定法则能准确反映还原糖含量。若方法不合规,检测结果无效,需重新用对应方法检测。

检测值与标签值的允许偏差范围

根据GB 28050-2011,碳水化合物作为“核心营养成分”,偏差范围分两类:标签值≤10g/100g(mL)时,检测值≥标签值的80%;标签值>10g时,检测值≥标签值的90%。

例如,某固体保健食品标签标注15g/100g(>10g),检测值需≥13.5g(15×90%);若标注8g/100g(≤10g),检测值需≥6.4g(8×80%)。若产品有“低碳水”声称,检测值还需≤5g,如标签标注4.5g/100g,检测值需≥3.6g(4.5×80%)且≤5g。

“无碳水”声称的产品无偏差要求,但检测值必须≤0.5g,若检测值为0.6g,直接违反声称规则。

检测数据的修约规则

数据修约需遵循《数值修约规则》(GB/T 8170-2008),即“四舍六入五留双”,且一次完成,不得多次修约。例如,检测值4.349g修约到一位小数为4.3g,4.350g修约为4.4g。

修约后的数值用于偏差计算。如标签标注5.0g/100g,检测值4.3g(修约后)≥4.0g(5.0×80%),符合要求;若检测值3.9g(修约后)<4.0g,则不合规。需注意,标签值的修约也需符合规则,如“5g”与“5.0g”的80%分别为4g和4.0g,检测值需对应满足。

含膳食纤维保健食品的碳水化合物计算要求

根据GB 28050-2011,碳水化合物含量有两种计算方式:若标签单独标注膳食纤维,碳水化合物=总碳水化合物-膳食纤维;若未单独标注,碳水化合物=总碳水化合物(含膳食纤维)。

例如,某产品标签标注“碳水化合物5g/100g,膳食纤维3g/100g”,则检测时需用总碳水化合物检测值减去膳食纤维检测值,结果需≥4g(5×80%);若未标注膳食纤维,检测值为总碳水化合物,需直接符合偏差要求。

常见不合规情形及判断示例

情形1:偏差超出范围。某固体保健食品标签标注15g/100g,检测值13g,偏差-13.3%(<90%),不合规。

情形2:声称不符限值。某液体产品声称“低碳水”,标签标注4.8g/100mL,检测值5.2g,超出5g限值,不合规。

情形3:方法错误。某含赤藓糖醇的产品用直接滴定法检测,结果1.5g/100g,而液相法检测为4.5g,因方法无法检测赤藓糖醇,结果无效。

情形4:修约错误。某产品标签标注5.0g/100g,检测值3.94g,若多次修约为4.0g(误判合规),实际一次修约为3.9g,<4.0g,不合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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