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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方检测皮肤致敏测试与REACH法规附件XVII的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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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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奥创检测实验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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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方检测皮肤致敏测试是企业评估化学品、化妆品等原料致敏性的独立验证手段,而REACH法规附件XVII作为欧盟化学品监管的核心限制条款,明确了皮肤致敏物质的使用规则。二者的关联贯穿合规全流程——三方检测的结果是满足附件XVII要求的关键依据,附件XVII的管控规则又引导着三方检测的实施方向,共同构成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“合规桥梁”。

三方检测皮肤致敏测试的核心方法与内容

三方检测皮肤致敏测试由独立实验室开展,目标是评估物质引发皮肤过敏的潜力,常用方法遵循OECD(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)指导原则,分为体内与体外两类。

体内方法以OECD 406(豚鼠最大化试验,GMPT)和OECD 429(局部淋巴结试验,LLNA)为代表:GMPT通过豚鼠重复接触受试物观察皮肤反应,LLNA则测量淋巴结细胞增殖定量评估致敏性。但因动物保护需求,体内方法的使用逐渐受限。

体外方法基于致敏机制开发,如OECD 492(直接肽反应试验,DPRA)检测物质与皮肤蛋白的结合能力,OECD 442E(角质形成细胞试验)观察细胞活化,OECD 442F(h-CLAT试验)评估树突状细胞成熟。这些方法无需动物,符合欧盟动物实验禁令。

检测机构会根据受试物性质选择方法组合——新化学品可能用LLNA结合体外方法,化妆品原料则倾向完全体外的“测试策略”(如DPRA+h-CLAT+Keratinocyte试验),确保结果符合监管要求。

REACH附件XVII关于皮肤致敏的核心管控规则

REACH附件XVII是欧盟化学品限制清单,其中条目31“皮肤致敏物质”是核心管控条款,将致敏物质分为第1类(强致敏)和第2类(中等致敏),明确了标签与使用限制。

第1类致敏物若在混合物中浓度超0.1%(重量比),需标注“H317:可能引起皮肤过敏反应”;若用于化妆品,还需符合EC 1223/2009的额外限制(如香料浓度≤0.001%)。第2类致敏物同样需标注“H317”,但限制更宽松。

此外,条目28“CMR物质”(致癌、致突变、生殖毒性)也涉及皮肤致敏——部分致敏物质同时属于CMR类别(如某些芳香胺),其限制更严格(如禁止民用产品使用)。

附件XVII动态更新:2023年新增5种香料物质限制,要求化妆品中浓度≤0.001%;

2024年拟扩展致敏物质列表,进一步收紧管控。

三方检测结果是附件XVII合规的核心证据

企业要符合附件XVII要求,需先通过测试明确物质是否属于限制类致敏物,而三方检测是提供这一证据的唯一可靠途径。

例如,某清洁剂企业计划使用新化学物质,委托三方机构做LLNA测试(OECD 429),结果显示为第1类致敏物。企业需按条目31要求,将物质浓度控制在0.1%以下,并标注“H317”——若未做检测或结果不符,将被认定违规。

再如化妆品企业使用“香精A”(2023年附件XVII新增限制),需通过三方检测验证浓度:若结果超0.001%,必须换原料或调配方,否则产品将被召回。

监管检查中,三方检测报告是“合规证明”——若企业无法提供ISO 17025认可的报告,欧盟机构有权罚款或禁止销售。

附件XVII引导三方检测的方法选择与实施

附件XVII并非被动接受结果,而是主动引导检测的全流程,从方法到分类均需符合规则。

方法选择上,欧盟2013年动物实验禁令要求化妆品原料必须用体外方法,因此检测机构会优先选DPRA、h-CLAT等,而非GMPT——若用体内方法,即使结果准确也不被认可。

结果分类需遵循CLP法规(《分类、标签和包装法规》):LLNA中刺激指数(SI)≥3为第1类,2-3为第2类;DPRA中肽结合率≥60%为高风险。若检测机构未按CLP分类,报告将无效。

测试范围扩展:附件XVII新增限制物质后,检测机构需开发对应方法——如针对新香料,优化DPRA的肽浓度与反应时间,确保检测准确性。

三方检测的常见问题与附件XVII合规风险

实践中,检测环节的问题可能直接导致合规失败,需重点规避。

一是“方法不合规”:某企业选了非OECD认可的体外方法,报告不被欧盟接受,即使物质无致敏性,仍被认定违反附件XVII。

二是“结果误判”:某机构DPRA试验中未正确计算肽结合率,将第1类致敏物误判为第2类,企业按0.15%浓度生产,最终被查处。

三是“资质不足”:某企业选了无ISO 17025认可的机构,报告不被欧盟认可,导致产品无法上市。

实例:化妆品企业的三方检测合规流程

某欧洲化妆品企业推出新面霜,含“香精B”(2023年附件XVII限制,浓度≤0.001%)。

第一步:委托ISO 17025认可的机构做致敏测试,用DPRA(OECD 492)+h-CLAT(OECD 442F)组合,结果显示“香精B”为第1类致敏物,符合限制条件。

第二步:检测面霜中“香精B”浓度,结果为0.0007%(低于0.001%)。

第三步:提交报告给欧盟机构,标注“H317”标签,产品顺利上市——全程依赖三方检测满足附件XVII要求。

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:附件XVII的隐性门槛

欧盟要求,用于附件XVII合规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以下资质的机构出具:

一是ISO 17025认可:覆盖方法有效性、设备校准、人员资质等,是报告被接受的基础。

二是欧盟notified body(公告机构)认可:针对CMR类致敏物,需由公告机构签发报告,权威性更高。

三是方法验证:检测方法需经OECD或欧盟验证(如体外方法需符合OECD指导原则),否则结果无效。

企业选择机构时需核查资质——无资质的报告无法支撑合规,即使结果准确也没用。

标签: 皮肤致敏测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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